文件编号: 赣建办文〔2018〕7号 信息分类:文件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索引号:15851-20180413-702521 发布日期:2018-04-13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归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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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南昌市城管委,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我省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至今,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全部建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馆库,收集保存了大量房屋建筑、地下管线、市政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档案,以及城建声像和业务管理等各类城乡建设档案,为服务社会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目前市县还有不少老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档案没有归集移交管理。如果现在再不及时收集归档,以后必将造成档案缺失或有档难查,甚至影响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对城建档案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工程档案归集管理责任意识

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和见证,是工程建设活动最终成果之一,是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定、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依据,是抗震防灾、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也是工程建设、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维护权益的可靠信息和凭证。依法归集和管理建设工程档案,是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客观需要,也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计划安排,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积极推进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归集工作的开展。

二、扎实开展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归集工作

(一)加强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工作,要坚持“应收尽收、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帐”的原则。建立健全依法收集、依法管理的相关工作机制和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集中统一保管和利用。

(二)开展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工作,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具体方法步骤为:

1、调查摸底。开展催收工作前,要按照城建档案接收范围要求,对照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以及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对已经竣工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年代进行梳理排查,列出未移交归档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和相关信息。

2、拟定计划。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形成开展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工作报告,上报当地政府,经批准后有计划地开展催收工作。

3、实施催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政府名义发文实施催收工作,并召开老旧建设工程档案催收工作调度会,推进工作落实。

4、移交准备。老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对项目工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好移交前的准备,在规定时限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5、办理移交手续。老旧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通过移交审核验收后,由移交单位编制移交目录,双方核对后签字、盖章,完成移交手续。

(三)对于历史久远、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移交单位应签订“移交具结书”。移交归档的档案案卷质量,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要求。

三、加强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执法监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在组织建筑市场、工程质量等执法检查时,应把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方面的内容纳入执法检查项目,依法督促检查工程归集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凡是不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移交)工程档案的,作为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