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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3659-20180702-712639 发布日期:2018-07-02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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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城试点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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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得独家消息,该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在此《通知》的推动下,佛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宣布该市将试点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额占配售房屋价格总额的比例,其余部分产权份额由政府承担。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可在个人出资不低于60%的条件下,由个人自行选择出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

  深圳作为全国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一,此前已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深圳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缓解了城市“夹心层”的住房压力。为了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深圳市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试点的目标是,通过选择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研究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政策,逐步构建政策框架,积累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和项目实践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通知》要求试点城市要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进行推广,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为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迈上新台阶创造有利条件。

  为加快解决“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通知》明确共有产权房,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供应,优先供应无房家庭,具体供应对象范围由试点市人民政府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要优化规划选址、区域布局、配套基础设施安排以及基本户型设计等。

  在选择运营主体方面,《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开展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试点实践工作。应明确由国有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承担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使用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目前正在草拟《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暂定)》,该意见将成为广东在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省级指导意见。参与这份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洋告诉记者,共有产权住房是近年来我国在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方面,最为重要的政策性住房创新品种。大概10年前,我国开始试点探索共有产权住房形式。在《通知》发出前,广州、深圳、珠海在共有产权房工作方面其实都已有相关实践。共有产权住房工作涉及很多细节,包括房源性质、定价方式、产权比例关系、转让方式、配套的土地、金融政策以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等,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也正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相关研究。

  (摘自《南方日报》 2018.06.28  记者 冯善书)